标 题: | 关于解决办理街、巷名称更正困难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农村的道路、街、巷命名报批工作于1997年间申报办理,在相关部门填写申报审批表的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很多的街、巷名称写错,导致审批的街、巷名称与历史沿用及现状实际使用的名称不符,使村民的房屋、户口簿及身份证等个人证件不能正常办理地址核定手续,严重影响农村日常工作的开展。在向区地名办办理更正审批手续的过程中,有关部门没有了解和结合实际情况不予更正,造成群众意见很大,为避免不必要的群众上访,建议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解决农村街、巷名称的更正手续。 |
问题答复: |
冯焕容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7号“关于解决办理街、巷名称更正困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六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公开使用”的规定,地名审批业务分为命名、更名和销名,没有“名称更正”这种审批业务。 二、对“在向区地名办办理更正审批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没有了解和结合实际情况不予更正”的问题,我局经了解,沙湾镇于2011年4月向我局提出要求将“泥墪巷”更名为“坭墪巷”、“蟠龙巷”更名为“蟠龙街”的申请。由于“泥墪巷”、“蟠龙巷”已于1997年批复命名(番地名办字〔1997〕第25号),属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名,而门牌编列使用“坭墪巷”、“蟠龙街”两个非标准名称,违反了《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以下范围使用现行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编列的门牌”和《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第五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其两侧的房屋、院落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设置门楼号牌”的规定,为此,我局要求沙湾镇对不按标准地名编列的门牌重新按标准地名进行更改更换,而不是名称更正。 三、对“于1997年间办理的道路、街、巷名称与历史沿用及现状实际使用的名称不符”的问题,我局意见如下: (一)道路(街、巷)没有命名但已使用(编门牌)的,按照广州市地名委《关于解决我市道路(街巷)地名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穗地名办函〔2009〕18号)“已使用约定俗成的地名,且已编列门牌的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各区街(镇)辖内的道路(街巷),分别由市政道路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集整理,查核无重名后,以表格形式汇总送街(镇)派出所和区公安分局征求门牌设置意见,按程序报区、市民政局(地名办)审核,作为历史地名统一登记备案”的规定办理。 (二)已登记命名的标准地名与实际使用名称不一致的,由镇(街)、村(社区)对道路名称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统计,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实施。经核查的已命名地名,如为历史原因导致出错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更名;如不存在过错原因的,由镇(村)和公安部门作出评估,以不影响大多数群众使用为原则提出解决方案:一是如选择使用已登记命名的道路名称,则需将门牌作相应更改,二是如选择留用已有的门牌名称,则需按《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更名。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地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