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减免石碁镇前锋村部分污水处理费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选址石碁镇前锋村的前锋污水处理厂是区的重点民生项目,占地300亩,当年项目的实施得到前锋村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但该项目建成至今,前锋村民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且前锋污水厂的施工车辆还屡次压坏前锋村的道路,前锋村村内的生活污水和企业的工业污水非但没有接入污水处理厂,还被收取污水处理费,村民意见很大。鉴于此,希望区政府能支持前锋村的发展,减免部分企业和村民的污水处理费,造福村民,让村民充分认识到支持前锋污水处理厂发展的好处。 |
问题答复: |
吴惠卿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49号“关于减免石基镇前锋村部分污水处理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第二条规定,凡在广州市城区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详见附件1),目前前锋村均使用我区自来水,因此,应按《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此外,根据《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第十六条规定,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可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于每年3月份由区民政局将全区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名单报送我局,统一办理低保用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减免。 2010年、2011年我局均对前锋村符合条件的低保用户办理了污水处理费的减免,目前正对前锋村的低保用户办理2012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减免工作。根据规定,对其他不属于前锋村低保范围的居民户,不能办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减免。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水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