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成立镇(街)慈善分会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慈善会是由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广泛开展扶贫、济困、助学、赈灾等各类慈善活动,为贫困家庭和弱势群体进行救助。 一、 存在的不足 一是各街(镇)需要为群众申请救助时,只能依照《彩票平台推荐
慈善会资助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二是对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在资金救助方面不足;三是彩票平台推荐
慈善会接受捐赠是以区名义,各街(镇)没有捐赠的权利。 二、 建议成立镇(街)慈善分会的理由 一是根据区慈善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各街(镇)的实际情况,可制定适合各街(镇)的章程和办法;二是各街(镇)能够对一些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更加到位;三是各街(镇)可以直接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从而扩大范围。 为此,建议区政府批准各镇(街)成立慈善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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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答复: | 曾四妹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74号“关于成立镇(街)慈善分会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慈善事业的关注和支持。近期,我们通过到周边设有镇(街)慈善机构的兄弟市、区进行交流、取经,了解了设立分支机构或慈善会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同时,也征询了我区各镇、街对设立慈善会的意见,结合实际、权衡利弊,认为我区成立镇(街)慈善会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暂不成立镇(街)慈善会。主要理由如下: 一、成立镇、街慈善会必定会造成各镇、街的救助标准不一。对于一些经济实力强的镇(街),其慈善会在开展善款募集时相对容易且募集总量较大,在救助标准制定时,善款总量多的镇(街)与总量较少的镇(街)相比会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同一救助在不同的镇(街)实施的标准将会不一样,这将使受救助的困难群众产生不公平的感觉,也使整个区的慈善救助工作呈现不平衡、不统一的局面。 二、对镇(街)慈善会的监管难度较大。镇(街)成立慈善会后,有专门的帐户,可独立开展社会募捐及各类慈善救助活动等,镇(街)慈善会根据各自的《章程》和《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募集的善款享有支配权,区政府或区慈善会对镇(街)慈善会的内部运作(款项募集、救助支出等)不具备直接管理的权利,因此,对这些镇、街慈善会的运作和慈善资金的监督难度是非常大的,需要配套完善的监管制度。由于近期“郭美美事件”的出现,使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会等公益慈善类机构的内部运作广受社会关注,慈善机构的稍微有些不依法依规的行为都会成为众矢之的、舆论的焦点,所以,对慈善会的监管工作必须慎之又慎。在目前各级政府对慈善机构、慈善资金有关监督管理措施出台前,我们认为,镇(街)慈善会不宜遍地开花。 三、成立镇(街)慈善会得不到大多数镇(街)的赞成。我区19个镇、街中,目前只有钟村街已有慈善基金会(暂未正式向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其余镇、街对成立慈善会的意见不一。近日,区慈善会就镇(街)设立慈善会的构想,分别向各镇(街)理事征询意见,其中同意设立镇(街)慈善会的有7个镇(街),不同意的有11个镇(街),主要反映是成立慈善机构的运行成本较大,存在人员、资金和有关配套制度的困难。 四、我区慈善会资金的筹措、使用机制已日渐成熟,并下放了一定的慈善资金审批权给各个镇、街。根据《彩票平台推荐
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第八条“慈善会授权各镇(街)按本届筹集的慈善资金总额扣除指定专项用途的善款和储备资金后,以每年10%的比例由各镇(街)担任区慈善会第二届理事的领导审批,用于该镇(街)慈善救助……”以及第九条“各镇(街)担任区慈善会第二届理事的领导审批权限上限为每宗(次)5000元”的规定,对于镇(街)困难群众出现的一些临时或突发性的困难情况可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解决。今后,区慈善会还会进一步研究制定一些增强镇、街筹集慈善资金积极性和使用慈善资金灵活性的制度或措施,促进我区慈善事业稳步、平衡发展。 因此,综合衡量,目前我区暂不宜成立镇(街)慈善会,但对于一些条件成熟且有强烈意愿成立慈善会的镇(街),可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先行试点,探索镇(街)慈善会的经验做法。待时机成熟后,在全区范围内成立镇(街)慈善会。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民政和慈善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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