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坚决依法查处农村换届选举贿选行为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村“两委”成员三年届满均要进行村级换届选举。2011年是我区村级换届选举年,综观过往几届村级换届选举中存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主要表现有公开请村民旅游、食饭表明意图,买选票、黑恶势力、欺骗、诽谤等手段,违法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换界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更违背村民民主选举意愿。上述违法行为虽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但未有得到有效控制,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违法违纪者视法律法规如无物,民怨沸腾,对农村的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农村大局稳定,在村级换届选举中应采取必要的手段压制,解决方法: 一是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换届选举,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主管村级换届选举机构必须到位,对违法违规行进行科学取证; 二是对村民反映有违法行为的对象和参选对象应重点监控,一但发现有违法现象必须立案,全方位调查,对涉案人员应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发挥媒体作用,向全社会公布; 三是刚性提高参选条件,对参选人员文化、年龄、健康状况、政治背景等应硬性要求,村“两委”主要人员文化程度必须高中毕业或以上,一般村“两委”人员文化程度必须初中毕业或以上,并对学历实行验证,当任期间必须要在法定年龄内。参选者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行为良好、五官端正、政历清白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必须通过公安征查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四是对群众举报一宗,查处一宗;发现一宗,查处一宗,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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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答复: | 陈泽濂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56号“关于坚决依法查处农村换届选举贿选行为的建议”已收悉。 贿选行为屡有发生、屡禁不止,一直以来都是农村换届选举的难点问题。我区也一直对此不断加强宣传和查处力度,今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我区成立的选举办专门下设了由区纪委牵头负责的信访工作组,同时成立了由区人大、区纪委、区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组成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专责组,对村民群众反映的贿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调查取证过程获得确凿证据,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中止贿选人的参选资格或当选资格。对于陈代表在建议中提出的四个解决办法,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证问题。 二、关于实施监控问题。 您所提到的对村民反映有违法行为的对象和参选对象进行监控问题,我区各镇街都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想方设法予以不同程度的加强。如利用村内安装的视频点进行监控,或在村内实施公安24小时巡逻等,但上述措施均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农村换届选举又往往集中于很短一段时间内进行,人力调配较为困难,因而上述措施难以覆盖于每个村。 而对于您所提到的“有违法现象必须立案,全方位调查,……从快从重处理……”,其前提还是“认定违法”,依然涉及上面提到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三、关于提高参选条件问题。 您提出的“刚性提高参选条件”,参选人“必须”具备一定文化、年龄、健康状况、政治背景等要求。其实省、市、区在每届农村换届选举前下发的工作意见,均有建议要求,各村也在选举日前对参选人条件予以公告,但这些条件均为建议意见,采用“一般应具备”的表述,非硬性要求。因为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此,对每个村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已作出清晰的表述,各级政府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适当引导,但不能加以硬性规定。同时,我国实行村民自治的宗旨,就是让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该选什么人做村干部,不选什么人做村干部,由村民作主。 四、关于持之以恒查处贿选问题。 这一直是我们坚持的工作原则,群众何时举报,或对已答复的问题仍有新情况提供的,我们都会认真对待,依法严肃查处,一旦查证属实,也必定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对于您所提及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过程中的一些存在问题及对策,我们将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争取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有关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农村换届选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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