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提高农村长期病患老人医疗保障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内容: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用农村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当中不伐一些长期患病的老人。由于现在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在当前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用,就意味着这些老人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从而成为新的困难群体。 现时,虽说是有了医保,但对于已没有经济来源的农村老人来说,那只能是因长期患病而产生巨额医药费用的冰山一角。作为他们的子女,为了要照顾老人,更直接影响到整体生活水平的下降,因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对此,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努力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尤其是60岁以上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建议政府除提高农村老人原有每月医疗补贴费用外,可适当考虑在土地被征所得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收益比例,将这部分资金作为专款,由村直接划拨给各村里60岁以上老人长期患病老人,用作医疗费用。 以上建议是否可行,请审定。 |
问题答复: | 何沛仪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14号《关于提高农村长期病患老人医疗保障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 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困难群众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我区从 建立农村长期病患老年医疗保障基金,以公开、透明和民主管理的原则,拓宽筹资渠道,对解决农民病有所医意义重大。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如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所得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收益比例,将这部分资金作为专款,由村直接划给村里60岁以上长期患病老人,用作医疗费用,必须符合规定使用用途,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接受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方能动用。因此,全区不应作统一规定。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