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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保障社区建设公共配套用房的建议
问题内容:

中共广东省委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粤发〔200519号)、中共广州市委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意见(穗字〔20062号)规定:新建住宅区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要按照规划部门的配套标准,纳入住宅区建筑设计规划,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零星开发的住宅区,对开发商按标准折算后缴纳社区配套用房的经费,专项用于建设或购置社区配套用房;旧城区可通过新建、购买、置换、调剂等方式,解决社区办公用房;城建规划部门在审核新建小区、零星开发小区和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对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在进行成片开发和零星开发以及参与旧城改造时,在配套建设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社区居委办公用房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按规定,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套办公用房应不少于80平方米。按这个标准,我区的大部分居委会的办公用房远远未达这个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居委办公用房面积与有关标准差距更大。

桥南街作为具有南国水乡特色的高质量城市商住区的新番禺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迅猛发展,规划拟建总面积为492.6万平方米的生活园区。目前,已建成的华景新城、海伦堡、御院、华荟南景园、德宝花园、绿庭雅苑、新世纪花园、朗涛居、番禺奥林匹克花园,花样年华、昊龙花园、喜盈雅景、康城水郡等。现在,街道已在这些住宅小区建立了8个社区居委会,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但8个居委会中只有福景社区、绣品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达到80平方米,其余6个居委会用房还未达标。

根据省、市、区的要求,创建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需要居委会办公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还应配套“星光老人”中心不少于100平方米。最近,市委宣传部部长王晓玲要求社区文化设施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为加强社区建设,提高社区的服务效能,迫切需要加强和保障社区建设公共配套用房。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按建设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的标准和要求,社区公共配套用房应从80平方米提高到300平方米,解决居委办公用房、星光老人服务中心和社区文化活动场地。

二、建立监管房地产商落实配套社区建设公共用房的工作机制。由区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国土、民政等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督促各专管部门围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保障社区建设公共配套用房。规划部门一要把好前置审批关,切实把社区建设公共配套用房切实纳入小区建设规划;二要把好社区公共用房的选址关,应把社区公共用房安排在临街的位置,方便群众办事和参加文化活动。建设、国土部门要把好验收关,把小区的公共配套用房作为小区预售的条件,没有按规定配套并移交社区建设公共用房给当地政府的,不予批准发售。

 

问题答复:

何婉桢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保障社区建设公共配套用房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社区办公用房建设情况及工作措施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粤发〔200519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意见》(穗字〔20062号)规定,社区办公用房实用面积需达80平方米以上。区委、区政府一直重视改善社区办公用房条件,从2005年开始,我区每年划拨专项资金,通过新建、购买、置换、调剂等方式解决社区办公用房问题:2005-2006年共投入379.34万元,2007-2008年共投入465万元。经过四年的努力,全区89个社区中,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达标社区共有84个,达标率为94%(详见附件)。您重点提及的桥南街共有8个社区,除陇枕社区办公用房面积(60平方米)未达到规定标准外,其余7个社区均达标。

二、社区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的相关规定及做法

(一)对“社区公共配套用房应从80平方米提高到300平方米,解决居委办公用房、星光老人服务中心和社区文化活动场地”的建议的答复:我区目前执行的标准是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修规篇)》制定的,具体如下:居住区的社区居委会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含85平方米居委会办公用房及15平方米社区警卫室);每2000户设一处社区居委会,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但应设于首层。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300350平方米,服务规模为510万人,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或街道办事处设置,应设于首层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文化活动站,建筑面积400-600平方米,服务规模为1-1.5万人,宜结合或靠近小区中心安排,也可结合会所设置。也就是说,社区公建配套用房总面积不可低于800平方米

(二)对“建立监管房地产商落实配套社区建设公共用房的工作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我区一向坚持以“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独立用地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开发地块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实施完成”的原则对房地产住宅小区进行监管。若房地产住宅小区未按规定实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则不予规划验收合格,并要求其尽快按规定落实。此外,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时,同时申报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计划,以便在以后的规划管理环节中监督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落实情况。

(三)建议提出“规划部门一定要把好前置审批关,切实把公共配套用房切实纳入小区建设规划……,没有按规定配套并移交社区建设公共用房给当地政府的,不予批准发售”。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要先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区规划部门严格按此规定把好前置审批关,切实将社区公共配套用房纳入小区建设规划,保障社区公共配套用房的建设。

此外,我区还采取以下几条规定和措施确保社区公建配套达标:

一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社区配套公共用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产权属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要将社区配套公共用房移交给当地政府使用,必须经小区全体业主同意。

二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建设并向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售社区配套用房的,由购买单位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三是社区配套用房应按规划部门的配套标准进行集中设置,并符合社区工作要求。对现有部分社区配套用房过于分散且确实无法集中设置的,可通过产权置换等办法进行调整。对零星开发的住宅区,其开发商可按标准折算后缴纳社区配套用房经费,所缴经费专项用于建设或购买社区配套用房。

四是整合社区配套用房功能。进一步调整和规范社区现有办公、服务活动等用房功能;根据社区正常工作和服务需要,进一步整合社区办公用房资源,对社区配套用房中过于零散、面积过小等无法综合使用的社区配套用房,可以结合当前社区建设工作发展的实际,在确保社区用房总面积的基础上,通过置换、换租等方式调整用房使用,以提高社区用房利用率。

鉴于每一个暂未达标社区在实现达标的过程中面临多方面的困难,我局将协同区国土房管分局、区规划分局作进一步的探讨,敦促各相关街镇加强社区公建配套用房建设,逐步实现全区89个社区建设公共配套用房100%达标。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社区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彩票平台推荐 各社区办公用房情况一览表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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