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抓好业主委员会的建设,推进民主自治管理进程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时间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社区作为社会的细胞和“缩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据观察,影响社区和谐的主要矛盾多集中在物业管理方面:一是部份居民责任意识薄弱,对社区公共事务未能尽责承担。特别是在开放式社区,由于居民未受自治公约的约束,邻里之间的噪音问题、上下楼层漏水问题、公共设施维修问题、清疏问题等难以得到调解,如2008年12月底,某社区一楼宇因化粪池堵塞,居委人员多番与住户进行调解,但始终未能达成共识,最终粪渣堆放路面,最后居委只好出资请人清运;二是居民遵章守纪意识薄弱,欠费严重。因未有建立居民公约,在追讨居民欠费方面(清洁费、管理费)欠缺依据和存在漏洞,造成追讨困难;三是居民团结、互助意识薄弱。如由于小区车位紧张,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突出,因停车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屡见不鲜。如东沙路一小区因车主与业主发生停车矛盾,车主四条车肽被刺穿,甚至因停车收费问题出现堵塞小区出入口等聚众抗议。物业纠纷已成为近年来社区内部管理最为突出的矛盾,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影响和谐建设的推进,要化解社区矛盾,关键是要制订社区公约,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推进社区居民自治。 从目前社会动态反映:个别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被扭曲,甚至个别人或组织以权谋私,以个体利益出发,对抗政府一些政令的落实,成为一方王国,影响社区稳定。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政治素质至关重要,关系到业权法的真正落实,建议以维稳的角度正视业委会的成立,科学指导各社区成立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 一、建议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协调指导业委会工作开展,包括业务培训等。 二、建议建立业委会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划拨。目前大多数业委会仍处于无经费工作,热心委员不但无偿为集体服务,还经常自己掏腰包,有时还吃力不讨好,因此委员积极性被受打击,出现不协调、不作为,首界争着做,换界不愿做的现象。形成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有业委会问题、社会问题、家庭问题,其问题主要在于部门支持和协调问题。根据新物业管理条例,职级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业委会主任召开工作会议,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业委会的工作经费问题、场地办公和例会制度问题、委员费用补贴问题等等,促使业委会能正常运作,推进社区物业民主自治和社区和谐。 三、在业委会成员中,中共党员要占有一定比例。因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群众的先进代表,坚持党在基层的领导,发挥党员在业委会的主导和领导作用尤为重要。 |
问题答复: | 张拱平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92号《关于抓好业主委员会的建设,推进民主自治管理进程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赋于了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事务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小区事务的管理,为此,区政府非常重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指导、协助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目前,我区已有90个小区(大厦)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新修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3月1日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这些规定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直接参与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极大地增强了政府部门指导业委会选举的力度,我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协助工作迎来新的时机。 一、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协调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开展 2009年4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建立广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穗府办函〔2009〕4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了广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对我市物业管理设立市、区、镇街三级管理体系,分别以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区长、街道办主任(镇长)为总召集人,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各级物业联席会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桥南街道办事处已率先在全区建立了镇街级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桥南街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了联席会议工作职责以及各成员单位职责。我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将根据市级工作方案及结合桥南街实践情况,尽快建立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对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 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各镇(街)积极行动,建立完善镇(街)级物业管理机构,开展了相关的学习培训。目前,全区已有16个镇(街)建立了镇(街)级物业管理机构,落实了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并积极开展业委会成立的指导、协助工作。如市桥街道办成立了社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组,针对全街各个社区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抽取一到二个小区,开展业委会筹备成立的指导工作;同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监督。其他如桥南、大石、洛浦街等也积极主动地指导协助小区业主依法依规开展业委会工作。镇(街)级物业管理机构的成立,不仅促进了我区业委会成立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使业委会选举的合法性及成员的素质有了保证。 各职能部门加强了相互沟通,依职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区综治办、区人民内部矛盾调解委员会、区国土房管局也在今年就物业管理纠纷作了专题调研。区民政局按规定指导各社区居委会配合业委会召开业主会议,也将“如何协调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关系”作为今年社区建设调研课题。各职能部门不断探索成立业委会选举、化解物业管理纠纷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促进了我区指导、协助成立业委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问题。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因此,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各小区可以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经业主大会同意,从小区公共收益中解决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并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因此,各镇街都对小区选举业委会给予了必要的场地、复印资料等人力、物力支持,保证了小区业委会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各镇街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经费问题,广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方案已提出在各镇街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各物业管理相关职能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工作预算,确保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业委会成员中,党员要占有一定比例。为提高业主委员会素质,当前各镇街在指导小区业委会选举中,加强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小区业主中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一些具有公信力、有一定专业知识人员参与到业委会选举中去,提高业主委员会素质,更好地开展小区事务管理,维护小区和谐稳定。今年3月份,镇街介入业委会选举工作后,在区国土房管局备案的业委会成员组成已明显有了改变,素质有了提高。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物业管理业委会成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