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该法的实施,在企业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个改善工人待遇,让劳动者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法律。但在实施初期,可能会出现一些后果,须引起政府的重视: ——劳动纠纷将会增多,劳资对立将加剧,劳动部门、工会及企业的人事部门甚至法院将疲于应付;工人罢工、游行、堵路的事件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政府、警察、医院等都会多出很多突发工作,短期内将难以实现劳动关系和谐。 ——大量的40~50岁的熟练工人将面临失业或再就业。与前几年政府下大力气解决的40~50岁的失地农民不同,这批人有技术、懂管理,只因企业考虑成本,及恐惧劳动合同法的处罚,而不得不忍痛不再跟他们签约,将他们推向社会。这批人既是企业的中坚,也是家庭的主心骨,他们的失业会造成社会较大的负面效应。当他们忍辱重新找工作时,他们的工作环境、工作待遇可能会比以前差,因此他们会将自己的处境归罪于新的劳动合同法、归罪于政府,本来用来保护他们权益的法律实际上成了损害他们利益的法律,好事变成了坏事。他们到政府请愿、静坐的事件估计会增加,民政的救济将增大。 ——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外迁。这符合番禺的产业政策及广东全面提高人均GDP质量的要求,问题是会打乱已形成的完整的制造业产业供应链,使一些企业需重新寻找材料供应商或产品销售渠道,导致进货成本、运输成本增加,产品价格上涨;道路交通将更加拥堵,交通事故将增多;设立原材料批发市场将更加迫切;网络平台与电子商务会进一步得到发展。 有目共睹,新的劳动法对企业有着极大的影响,尤其我们大岗镇制衣企业较多,而纺织服装行业作为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是依靠低劳动力成本发展起来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大幅增加,而对于平均利润率不过5%的纺织服装行业来说,困境已摆在面前。据业内人士透露,广东某地去年12月份已陆续有些以来料加工为主的制衣企业因利润微薄相继倒闭,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我区的相关企业更加会雪上加霜。据《南方都市报》1月22日报道,珠三角工厂上千家鞋厂倒闭,万余港企面临关闭潮,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计划迁离或难以为继。《上海证券报》报道,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公司无法轻易解雇员工和聘请临时工,为了压缩成本和转移风险,雇有11300名工人的日本厂商奥林巴斯日前决定,将于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为一座,并投资约7亿元在越南设厂…… 对于国内不少企业来讲,低成本一直是唯一的竞争优势。如没有其他优势,企业将来难有大的发展,大量没有竞争力的企业会被淘汰。 建议: 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劳动部门应多向企业解释具体条款,消除他们的误解与恐惧;多从正面引导企业遵守《劳动合同法》,不要动辄就罚,更不要轻易树立反面典型,导致企业抗拒; 政府在企业用人方面多为企业办实事,如统一出面到外地为企业招工,解决企业人才在入户、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建立工人罢工、静坐、堵路等的应急预案;建立一线工人真正参政议政的渠道,听取他们的合理呼声,并与他们一起商议解决办法。 《劳动合同法》引起的广泛争议,主要是似乎过于倾向保护劳动者,而企业主却个个愁眉苦脸,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最大的争议集中在企业成本提高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制方面。从法律上强化劳动合同,强制提高劳动者薪酬,保证劳动者能长期就业,出发点当然是政府出于民生考虑,要保护劳动者权益,这无疑是新法的正面意义。 说到对企业的影响,由于国企承受力强,享受垄断和优惠,此法大概影响有限,但对中小私企来说,则将大大提高运营成本,甚至导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关闭。许多私营企业主因此将此举措看做是行政干预市场的又一表现。最有力的理由就是,如果企业因此而裁员、倒闭,或不敢轻易雇用新员工,便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为了保护已经就业的劳动者,却使得更多的劳动者不能就业。而目前中国的就业形势恰恰又是非常严峻的,面临着供过于求的结构性矛盾,有数亿的劳动力后备大军在等待进入就业市场,如果企业受到影响,最终承担后果的还是这些普通劳动者。 我觉得《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是很好的,首先让广大的劳动人民受益,但为了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政府又该如何保护广大中小企业,确实值得三思。有的官员声称,即使经济受到影响,也要坚决贯彻该法,其关心民生之情感人至深,但我的疑问是,这当中政府是否都要承担一点的责任?保护劳动者权益,这是政府的责任。如果只有《劳动合同法》,而没有其他相关制度建设,其实质就是将政府的责任转嫁到企业身上,让企业承担社会的福利。而在目前的情况下,要想真正改善民生,又不损害企业发展,政府首先应当做的就是:一,尽快建立起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失业救济金制度;二,减轻企业的税负,让企业把这笔资金用于提高劳动者薪酬;三,改善资源分配体制,在各种生产资源的分配上将国企与私企一视同仁。 老板观点:锄强扶烂 有企业老板认为,劳动合同法是锄强扶烂。 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但在劳动合同法面前不是人人平等,老板处于不平等地位。老板不能随便开除一个工人,但工人可以随时炒老板的鱿鱼走人;老板炒工人要赔偿,工人炒老板却无需赔偿。 一个本科毕业生进了一家工厂,工厂当时安排他做技术。3个月试用期满后仍不适应工作,老板给他调换岗位,他不干,不签劳动合同,通过劳动部门要求赔偿1个月的工资,老板无可奈何。不少老板担心,劳动合同法会助长一些心术不正的员工钻法律空子,成为索赔一族,向老板索赔工资将成为一个新的产业,这不仅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而且扰乱劳动力市场,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他们反映,大多数企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按件计酬、多劳多得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将打乱原先的管理制度,使得企业无法实行计件工资制,又成了大锅饭,生产成本大大提高,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竞争力,不少企业将会沦落到艰难经营的境地,甚至于破产。 不少老板反映,现在做企业的社会责任太大的,政府把责任都推卸给企业,做老板等于一只脚踏进了牢房:漏税,产品质量问题,三废污染,5个以上工人食物中毒,拖欠工资,炒20名以上工人……这都触犯了法律。 老板们建议政府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应该慎重,应从实际出发,不能将企业原先的管理制度一刀割裂,最好能有一个缓冲期;同时要引导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不要动不动就作为反面例子进行宣传,这样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劳动合同法》意在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但一方面要求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必须与劳动者订立长期合同,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予许劳动者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企业必须支付所有的工资和福利。他们声称要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又严格禁止企业设立违约金、保证金,而现在的劳动者就像大海的鱼,企业一点抓手都没有。这些条文的实质是纵容邪恶,而不是培育诚信。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体现在一是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给用人单位最直观的感受就是用工成本的上升问题。促使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转移到外地,甚至越南、印度等其他发展中国家。另一感受就是用工风险有所增加。比如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顽疾,新法大大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只要条件成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企业就必须签订。“老、弱、病、残、弱”的员工,企业必须自己承担下来,不能再随意推向社会。这些规定,也使企业配置人力资源方面受到相应限制。 中国制定此一新法的时间,恰好碰上中国制造业竞争力还比较弱的时候,珠三角万家企业行将关闭的事实,立法者们应当高度警惕,劳动合同法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当法律点燃劳动者欲望之火而实际又无法兑现的时候,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