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鉴秋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区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5号《建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政策,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及厂房产权手续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报批问题 1、对于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我区规划主管部门从解决民生问题的高度,积极组织编制完成“两类留地”选址规划,并争取市规划局给予审批通过,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的开发建设提供规划依据。同时,对于已通过规划审批且已经取得指标核定书的村经济发展留用地,该部门主动督促、指导镇街、村以及征地项目业主单位抓紧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于已经通过国土部门土地预审的,要求相关主体单位积极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而办理国土部门的用地手续。经过规划、国土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区重点项目“两类留地”已办选址用地225宗,包括经济留用地128宗,拆迁安置用地96宗;并有112宗用地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一步,我区将责成相关单位加大力度,加快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办理进度。 2、对于村经济发展留用地以外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要按照区的经济发展战略,做好相应的经济发展定位,对于符合“两规”的项目,我区规划部门将加快用地手续办理工作。此外,按照全区“腾笼换鸟”的发展思路,我区规划部门正在着手开展专题研究,待相关规划实施后,规划范围内的村集体建设项目将在规划定位、建筑风貌等方面有机纳入到城镇经济、社会发展中去,争取实现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效应。 二、关于完善村集体建设用地手续问题 用地单位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2003]16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有关规划选址、预审、环评、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后,组织相关材料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三、关于未报先建的集体已建厂房、商铺补办产权手续问题 对于未报先建的集体已建厂房、商铺补办产权手续问题,属于历史遗留建设房屋产权办理问题。按照2007年6月12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同意的建设部门提交的《关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历史遗留建设项目给予补办竣工验收备案的请示》,对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已完工并已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历史遗留建设工程项目,在具备下列条件后给予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工程项目已具备规划部门以下的证明材料: 1、1999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至1999年1月1日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2006年1月1日以后以《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书》及缴款凭证代替。 (二)工程项目已具备消防、环保、人防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工程项目已通过结构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证明建筑物的结构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及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已接受对其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工程项目已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项按规定应缴交的费用。 (六)工程项目已由项目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出具补办意见。 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部门将给予补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凭此办理房产确权。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