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濂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83号《尽快解决农村房产办证难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报批问题 对于村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要按照区的经济发展战略,做好相应的经济发展定位,对于符合“两规”的项目,我区规划部门将加快用地手续办理工作。此外,按照全区“腾笼换鸟”的发展思路,该部门正在着手开展专题研究,待相关规划实施后,规划范围内的村集体建设项目将在规划定位、建筑风貌等方面有机纳入到城镇经济、社会发展中去,争取实现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效应。 二、关于办理改变房产用途手续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如需改变土地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在符合规划许可和改变土地用途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按法定程序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三、关于农村房产办证问题 (一)根据《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自建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利人应提供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文件、测量成果报告等文件资料申请办理。 (二)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可按《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中的以下规定办理: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本村村民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权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的,可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本村村民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用地面积符合当时国家规定标准的,予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3、1990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本村村民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用地面积符合当时国家规定标准的,予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所建房屋具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批准文件,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 4、村民委员会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予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但1990年4月1日之后建设房屋的,还应持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批准文件,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 5、1999年1月1日后,权利人提供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的,予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四、关于农村村民住宅报建难问题 1、为简化村民建房报建手续,根据区政府的安排,我区规划部门已拟定了《彩票平台推荐
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规划管理规定》,该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将于近期公布施行。新增村民住宅报建将按该规定执行。 2、为解决历史遗留村民住宅报建问题,我区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了《关于处理我区历史遗留村民住宅工程报建问题的意见》,并制定了《彩票平台推荐
农村村民历史用地建房审批工作指引》,该意见及指引已经区规划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通过,对解决我区农民建房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农村房产办证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