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 | 关于对城镇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议案 |
问题内容: | 议案内容:《广东省农村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于2004年3月8日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只生育一个子女、纯生二女以及婚后未育的农村居民,每人每月可领取80元计划生育奖励金,直至本人身故为止。《办法》对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解决计划生育家庭老人的后顾之忧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现时城镇居民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大部份生活也相当困难,也应享受奖励。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共同享受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 |
问题答复: |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对城镇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议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计生条例》)第五章的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中规定,对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有不同的奖励措施,具体是:1、属于农村居民的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已实施了5年,最近根据2004年3月8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改为每人每月领取奖励金;2、属于城镇居民的,①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②退休时可享受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一次性奖励,如按我区的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可领取5千多元的奖励金。议案中提出:“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共同享受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对于这一问题,我局认为,政策是有的,但由于计生政策的多次调整,奖励经费来源渠道的复杂性,造成城镇居民的奖励优待得不到落实,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由于工资制度的改革,现城镇居民已逐步在劳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故此,该笔的奖励金的来源渠道是社保基金,但广州市劳动社保局认为,计生奖励金不应由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开支。2、《省计生条例》明确“企业单位的列入成本税前开支”,但企业长期亏损,连医保费也缴不了,如何支付计生奖励金。3、企业关闭、破产的人员被移交社会化管理,兑现奖励无资金来源渠道,部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更难以兑现。为了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我局在前段时间对应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城镇居民作了一次调查,已将调查结果和建议提交区政府,希望能由区政府统筹解决,从根本上解决计生奖励金来源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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