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 | 关于海上执法部门正确区分走私船只与守法船只的议案 |
问题内容: | 近年来珠江口附近海面有关部门在海上执法查私(走私柴油)过程中,凡是检查到渔船存放有50公斤以上红柴油的,一律按走私柴油船只处理,这种做法,我们认为是不够客观、不合情理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渔民的正常生产。因为:1、珠江口附近沿海水域一带根本就没有白柴油供应站,渔民根本无法买到合法白柴油。2、渔船开航与回航油的存油量是根据马力大小,海上作业时间长短而定。但有关部门这样区分是否走私船只,渔民意见很大,现在渔业生产已是困难重重,生产成本不断高涨。为了生计,渔民不得不铤而走险加红油生产,但有关部门在执法时凡查到存油超过50公斤以上的,就作走私柴油论处,并处以重罚,渔民确实有苦难言。为了确保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消除渔民的怨愤,我们建议:1、在珠江口沿海地区设立合法的白柴油供应点,方便渔民生产。2、在没有设立白柴油供应点之前,对现执行的以50公斤为标准来衡量是否走私船只是不客观的,应根据渔船的马力大小,作业种类及生产周期长短来重新核定存油量多少,建议分类核定:(1)120匹以下生产用存油量1.5吨,回航用油100公斤以下;(2)121匹至300匹生产用存油量2吨,回航用油200公斤以下;(3)301匹至550匹生产用存油量5吨,回航用油300公斤以下;(4)550匹以上生产用存油量10吨,回航用油1吨以下。 |
问题答复: | 郭水添 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海上执法部门正确区分走私船只与守法船只”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第一点:在珠江口沿海地区设立合法的白柴油供应点,方便渔民生产,关于这一点区经贸局已做这项工作,设立合法的白柴油供应点,详见《水上加油站情况表》(区经贸局工业科提供)。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打击非法进口“红油”的公告》规定:除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航行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船舶以及具有双重户籍的港澳流动渔船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使用“红油”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红油”以及“红油”与其它成品油勾兑的混合成品油。现行查处船只走私红油,并没有设定以50公斤为定性标准,由于 “红油”属于禁止使用,因此对于议案第二点:根据渔船的马力大小等因素核定存油量划分是否走私船的建议,于法无据,不予认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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