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 | 关于要求区矿委办退回垦复基金给创办石场的村和单位的议案 |
问题内容: | 议案内容:为适应城市化的要求,实现我区的“碧水蓝天”计划,黄阁镇于2002年关闭了二十八家石场,昔日“炮声一响,黄金万两”的经济环境已不再来。在石场关闭前,区政府曾经承诺,待石场关闭后,对石场场地进行复绿,要求各石场缴纳垦复基金,谁开采谁负责。但是,石场关闭至今已近两年,却未见这些石场的场地复绿。因此,要求有关部门将所缴交的垦复基金退回给创办石场的单位和村。 |
问题答复: | 张建新等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区矿委办退回垦复基金给创办石场的村和单位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广东省采石取土地管理规定》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区矿委办在黄阁镇采石场开采期间,依法征收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418万元。《关于将广州南沙开发区划为石矿粘土矿禁采区的通知》(穗府〔2003〕35号),黄阁镇28个采石场于2002年底前全部关闭,为做好关闭后环境治理《关于移交黄阁镇石场缴交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的函》(穗南指国土函〔2003〕49号),区矿委办于2003年4月17日将黄阁镇征收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418万元全部汇入“广州南沙开发区采石场关闭垦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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