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 | 关于放宽对我镇南部沙田区土地临建的期限,扶持农村发展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议案 |
问题内容: | 议案内容:土地能否充分利用是地区经济发展好坏的关键。石碁镇村多地广,南北经济差距大。市莲路沿线的地区企业多,村民就业机会大,集体经济好,人民生活富余。清河路以南的沙田地区企业少,集体经济薄弱,村民以务农为生,生活水平较低。特别是近年来受广州市南拓战略总体规划的影响,土地控规严格,经济发展陷于停顿局面。个别村仅有的企业也因无法扩大生产而外迁,村级经济萎缩。加上农民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农副产品价格不稳定,农民收入低下,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区规划局申请有关临时建设手续,期限为两年。但考虑到该地区规划开发时间要在2010年左右,而且两年的临建时间太短,仅够企业进行建设和试产,造成企业出现刚上轨道便要随时面临拆迁的可能。希望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我镇沙田地区的实际困难,放宽对土地临建的期限,扶持农村发展经济,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切实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
问题答复: | 郭银妹等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放宽对我镇南部沙田区土地临建的期限,扶持农村发展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广州市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石基镇清河路以南的沙田地区是我市规划的广州新城区。为有效地保证日后广州新城的建设,根据市领导要求,对该区内的地块进行统一的规划控制,在广州新城的规划实施前暂缓受理有关的用地审批手续,而对在该区内的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也一并暂缓建设。为此,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考虑现实生产使用的需要,同意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其地块上进行临时建设,以此作为解决规划控制与实际建设需要之间矛盾的有效解决办法,这种方法在以往规划工作中也被证实是可行有效的。关于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问题。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现行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审批临时性建(构)筑物应明确使用期限的通知》(穗规法字[1997]第48号)(详见附件)已对规划管理操作中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明确为2年,并要求各部门审批临时建设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写明:“本建设项目为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为两年,使用期满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并不给予安置与补偿”。因此我区主管部门在审批临时建设时执行上述通知的要求,认定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为2年,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依法办事的法律原则要求的。同时,为配合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属人的利益,提高工作效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可办理临时建设延期的前提下,对于使用期届满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临时建设,依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同意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限为2年。因此,从扶持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角度出发,我区主管职能部门在实际规划管理工作中,已放宽了临时建筑的实际使用时限。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城镇综合规划及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关心,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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