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一般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用下列人员的用人单位:
1.就业困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1)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2)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的;(4)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5)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的;(6)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8)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情形]。
2.招用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二、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社会保险补贴。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用人单位补贴期限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招用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2.一般性岗位补贴。按其实际招用人数,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一般性岗位补贴。同一用人单位补贴期限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招用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年龄为准)。
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
小微企业与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2年期限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
广州市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
下列人员在广州地区创办的创业主体:
1.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2.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有办理失业登记且在有效期内);
5.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
6.就业困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1)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2)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的;(4)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5)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的;(6)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8)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成功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标准为每户1万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1次创业资助。
广州市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下列人员在广州地区创办的企业:
1.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二、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自主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广州市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下列人员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的初创企业:
1.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2.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有办理失业登记且在有效期内);
5.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
6.就业困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1)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2)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的;(4)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5)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的;(6)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8)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5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初创企业。
二、补贴标准
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初创企业,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