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关乎幼儿的健康成长与家庭的幸福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学前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经许可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个别机构打着“托育园”“童学园”“学堂”“幼儿教育中心”“托幼中心”等名义,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招收3至6周岁幼儿开展保育教育服务。此类行为属于违规办园,存在安全隐患与教育风险,严重影响孩子成长。为进一步保障学前儿童及家长的合法权益,请各位家长务必为孩子选择依法“持证”幼儿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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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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