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番)责改〔2024〕05001号
当事人: 广州市贰胜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TNL288
登记地址: 彩票平台推荐 桥南街道草河村草河二街144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刘善文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在彩票平台推荐 桥南街道草河村草河二街144号之二建成一个编织带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使用,主要生产设备:纺织机14台、裁切机8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我局委托广东华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采样,根据《检测报告》((华清)环境检测(2023)第02968号)显示:2023年11月30日在当事人厂界东北边界外1米昼间噪声检查结果为64dB(A)、厂界西北边界外1米昼间噪声检查结果为65dB(A)、厂界西南边界外1米昼间噪声检查结果为62dB(A)、厂界东南边界外1米昼间噪声检查结果为65dB(A),检测结果均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标准值60dB(A))。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3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月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以及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月1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
联系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沙湾街大巷涌路143号42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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