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万缘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46556G
登记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石楼镇市莲路石楼路段6号(厂房2)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丽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增加洗衣凝珠项目,并增设清洗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未配套治理设施,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9月19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停止清洗工序的生产,废水沿厂区内管道向东侧厂界的市政污水管道外排,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厂界内排水口进行现场采样。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10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穗番)环境监测(2023)第NO 2301071号)显示:当事人2023年9月19日废水排放口的pH 值为9.6、化学需氧量为1.73×103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标准值:pH值6-9;化学需氧量500 mg/L),化学需氧量超标2.5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2日的现场照片,2023年9月19日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2023年10月1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监测报告、水费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12月15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电话: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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