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财采投〔2018〕44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东拓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1、3、5号自编4栋1401房1407A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青
代理人:林照辉
联系电话:020-29827576
被投诉人1:广东正采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号
联系电话:020-37803113-802
被投诉人2:彩票平台推荐 化龙镇人民政府
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化龙镇龙源路88号
联系电话:020-84755532
广东正采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受彩票平台推荐 化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的委托,组织实施“彩票平台推荐 化龙镇人民政府垃圾运输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1801AG02-ZCY4)的政府采购活动。广东拓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2月 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1、招标文件第5页主要技术参数“▲外型尺寸(长×宽×高)≤9960mm×2500mm×3480mm”、“▲接近角/离去角≤19°”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第27页中商务评分项中关于“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评审标准未量化,评审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人请求修改技术参数要求;修改关于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评审标准,将评审因素量化;暂停于2月8日的开标活动。
我局受理投诉后,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有关材料、证据,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带“▲”号条款为重要条款,若不响应,将影响综合评分”,本次投诉事项涉及相关参数均标注为“▲”,即投标文件不响应,仅会影响综合评分而不会导致投标无效。被投诉人2称投诉涉及的参数,是根据项目服务地点的涵洞、村道、车辆限高以及垃圾压缩车料斗倾倒垃圾等实际情况而设定。经核查,本投诉事项涉及车辆的外型尺寸方面参数,与采购需求中村内道路及倾倒垃圾的实际情况相关联,且本次投标产品中,同时满足招标文件“★”及“▲”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品牌不少于三家。因此,未发现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也未发现存在不符合强制标准等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关于“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评审标准未量化,但《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部分,对售后服务要求已明确具体地列明5点内容,即对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评审,是以该要求作为具体的标准,不存在未量化的情形。
但在商务评分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部分,对提供长期稳定的维修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并提出“如在投标人单位近半年广州市购买社保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为准”。该评审因素以举例“如”的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广州市的社保情况,不论是否在评审中,评委仅将广州社保购买情况作为唯一的评审依据,还是可接受其他的社保材料,均有可能存在理解上的歧义。另外,该评审因素中涉及到特定区域的问题,因此投诉事项2中关于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评审标准未量化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关于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第3项的投诉成立。
另查明,本项目的评标结果显示参与投标供应商有3家,最终评分结果为: 广州希奕家电设备有限公司97.05分、东莞市永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72.33分、青岛中集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63.83分,投诉人并未参与投标。因投诉事项2涉及的商务评分“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总分为10分,而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中,第1名和第2名之间的评标得分相差20分以上,已高于投诉事项2涉及10分的分值,因此关于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第3项的投诉成立,并未影响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
综上,我局认为,本次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中关于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评审标准未量化的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中关于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第3项的投诉成立但未影响到最终的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中关于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评审标准未量化的投诉;
2、认定投诉事项2中关于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第3项的投诉成立,但投诉事项涉及内容未影响到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彩票平台推荐 (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区行政办公中心主楼东903室,电话:020-84636756)或广州市财政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电话:020-3892333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彩票平台推荐 财政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