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有关资料、财物一案,我街已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番综(洛浦)强催字〔2024〕223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有关资料、财物一案,本机关(单位)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番综(洛浦)处字〔2024〕223号,已于2025年6月23日通过公告送达你(单位),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按照规定向洛浦街海龙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有关资料、财物。及作出通报批评,并处罚款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洛浦街海龙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有关资料、财物。
2.缴纳罚款90000.00元
3.缴纳加处罚款9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 44011325000001315981 )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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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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