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筑牢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防线,现将2026年第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请各有关单位及人员认真汲取案例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持续巩固安全基础。
案例一:广州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行为案
2026年1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能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瓶阀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9.7条第3项“检验项目和要求(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瓶阀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否则,应当予以报废;”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检验报告和现场核查情况,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遂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车速限值”“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所检“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彩票平台推荐 某五金店销售未经认证燃气管案
根据有关线索,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CCC认证目录的产品,遂于2025年12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购进20米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并对外进行销售。2025年10月1日前售出了17米,2025年10月1日后售出2米,余下1米未售出(已自行销毁)。自2025年10月1日起,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列入CCC认证目录,应当经过CCC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由于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上没有任何CCC认证标志或信息,故认定为未经强制性认证。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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