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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露等10人诉你方因劳动报酬等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因采用《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穗番劳人仲案〔2026〕8571-85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陈露等10位申请人支付工资,其中:陈露8742元、赵龙升2183元、梁冰14350元、何伟建5250元、刘琴5500元、唐耀雄6914元、王天罡4490元、陈友彬12900元、陈智辉5538元、李金霏2478元。二、驳回申请人陈友彬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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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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