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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冯英等11人诉你方因劳动报酬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因采用《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穗番劳人仲案〔2026〕8121-81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冯英等11人工资,其中:黄冯英15723.54元、廖金燕7538.22元、黄盈盈6894.09元、黄多润11420.63元、高妤10867.19元、金秋燕8974.21元、陈怡珍12552元、邓丽娟11522.13元、蒙秋婵10512.14元、刘梦雨9191.27元、吴佳毅11984.62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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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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