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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陆杨、陆常杰、夏倡伟等18人诉你方因劳动报酬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因采用《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
一、穗番劳人仲案〔2026〕7884-7890、7892-79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陆杨等17位申请人支付工资,其中:陆杨5242元、陆常杰4300元、夏倡伟2500元、刘璟宇5871元、林冲7000元、曾庆润1500元、彭春燕4200元、湛禹鑫4300元、周鸽6490元、牛枫迪3209.7元、牛婧怡4300元、刘婷婷4300元、易鑫4500元、林静旬9832元、李昕泽8100元、周先寿9500元、陈吉灿8238.2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穗番劳人仲案〔2026〕7891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如下:批准申请人刘豪的撤诉申请,并终结本案的审理。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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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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