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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干玲等9人诉你方因劳动报酬等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依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采用上述办法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穗番劳人仲案〔2026〕2940-29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黄干玲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程锦钊、邓江春以及蔡丽珊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16日期间均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汪玉红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至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严玉婷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至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干玲等八人工资及申请人黄干玲等五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具体支付金额详见下表: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干玲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加班工资1874.78元及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1月16日怀孕检查医疗费1405.11元;支付申请人汪玉红2024年7月绩效工资2700元;支付申请人严玉婷2022年3月至2025年11月加班工资11455.40元。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席明波2025年7月工资6116.87元、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加班工资6292.53元。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晋燊2024年7月绩效工资2400元,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的加班工资6520元。六、驳回申请人黄干玲、程锦钊、邓江春、汪玉红其他仲裁请求。七、驳回申请人席明波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六项为非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七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六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七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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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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