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成良诉你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依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采用上述办法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穗番劳人仲案〔2026〕51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协议款798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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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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