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源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梁乐怡、马启述、邹喜怡、李荣胜、龙江燕、王开艳、覃凤连诉你方、广州强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依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采用上述办法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
一、穗番劳人仲案〔2026〕3073-30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广州强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七申请人2025年9月1日至12月1日的工资差额80170元(其中:梁乐怡11500元、马启述22050元、邹喜怡10500元、李荣胜10080元、龙江燕8610元、王开艳8610元、覃凤连8820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穗番劳人仲案〔2026〕3073-3079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将本委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2026〕3073-3079号《仲裁裁决书》第7页第七行“故七申请人要求华源业餐饮公司支”补正为“故七申请人要求华源业餐饮公司支付”;第7页第二十行至第8页第三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广州强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七申请人2025年9月1日至12月1日的工资差额80170元(其中:梁乐怡11500元、马启述22050元、邹喜怡10500元、李荣胜10080元、龙江燕8610元、王开艳8610元、覃凤连8820元)。”补正为“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广州强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七申请人2025年9月1日至12月1日的工资差额80170元(其中:梁乐怡11500元、马启述22050元、邹喜怡10500元、李荣胜10080元、龙江燕8610元、王开艳8610元、覃凤连8820元)。 二、驳回七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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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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