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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潘秀金诉你方因工伤待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依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采用上述办法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穗番劳人仲案〔2025〕79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36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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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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