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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俊辉、米罗兵诉你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穗番劳人仲案〔2025〕3709-37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米罗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2760元、工资及提成14355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俊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200元、提成工资19044元。本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或者用人单位对本裁决第一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第二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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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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