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公布该《劳动争议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劳动争议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正所谓上有国法,下有灰色操作,这时各大非主流平台宣传,提出以下多种情形企业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保:1、退休返聘人员,已领取养老金,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需缴纳社保;2、在校实习生,未毕业,属于实习关系,企业只需签订《实习协议》,无需缴纳社保;3、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4小时,每周≤24小时,企业只需缴纳“工伤保险”,其他险种由员工个人缴纳;4、劳务派遣人员,由派遣公司缴纳社保,用工单位无需重复缴纳,5、兼职人员,已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兼职企业无需再缴纳,但需签订“劳务协议”;6、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保留社保关系,新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无需缴纳社保,7、协保人员,与原单位签订保留社保协议,新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8、个体户外包人员,员工以个体户身份承接业务,社保由员工“自行缴纳”,企业无需承担,等等……。
在此,特别提醒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第一,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打着“社保算盘”的企业反而因违法随时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第二,对于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可以参保单独工伤险:(一)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二)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三)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五)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六)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七)由第三方平台服务机构或平台统一管理,参与影视、舞台剧制作的群众演员。上述特定人员可以单独参加工伤险,极大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应重视。第三,劳动者不要以眼前利益来衡量是否参保,虽然短期工资可能少了点,但未来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方面多了保障,在关键的时候还能派上用场。且该《劳动争议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款还规定了,劳动者领取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后,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劳动者返还。有些劳动者若自身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随时为后续的补缴社会保险埋下雷,并且可能需要承担或部分承担社保补缴的滞纳金。因此,作为劳动者拒绝一切的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拒绝一切社保以现金折现的违规行为。毕竟,多了一份保险,多了一份保障,就多了一份安心。
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