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府行复【2023】24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
杨富苍:
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日作出的穗公番(化)行罚决字〔2023〕3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府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有其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录音、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经调查并综合案件相关情况和证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本府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番禺府行复[2023]2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的法律文书因你决绝签收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复[2023]2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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