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府行复[2026]114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
范兆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的编号:44011311199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本府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本案中,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抓拍图片、信息采集经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违法行为。对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先警告、劝离,直接罚款的主张,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路段设置的禁止停车标志、禁停标线清晰,现场路段的禁令标志设置在路口可以管辖至整条路段结束。2026年4月24日7时48分,交管12123通过短信平台发送短信给涉案车辆所有人,要求立即将车辆驶离,因涉案车辆所有人没有到达现场并将车辆驶离,仍停于涉案路段,涉案车辆自7时47分27秒至8时3分33秒被移动式交通技术监控抓拍三张图片,移动电子警察按最后图片时间8时3分将涉案车辆实施的上述违法行为导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的法律文书因你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后续拨打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复[2026]1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20-84636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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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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