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府行复[2025] 74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
冯可怡: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2025年6月6日作出的编号:4401131698039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府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和乘坐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七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查处超速行驶的,应当查明原因,有非法改装、加装、拼装导致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职责分工将信息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本案中,有被申请人的执勤经过、现场执法视频、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涉案路段实施了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出其是首次违法,被申请人直接作出罚款处罚的问题,《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自2024年12月30日施行,公安机关并未向社会公布过驾驶电动自行车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公告。对你在复议申请书上提到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在涉案路段未对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进行截查的情况,并不是本案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你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的法律文书因你电话无法接通无法联系后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复[2025]7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20-84636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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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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