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府行复[2024]101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
欧钰敏:
申请人广州稼慧豪服装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彩票平台推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的编号:〔2024〕31635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经本府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彩票平台推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行使本辖区工伤认定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有第三人的病历资料、工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报警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路线图、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第三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其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本府予以支持。对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发生事故时间超过上班前的合理时间,亦不在其办公地址范围内的主张,第三人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其上班的必经之路,且第三人在事故中遭受了多处严重伤害,根据《报警回执》资料,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某于14时27分报警,第三人受伤后等待救援及交通警察处理事故现场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均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对申请人提出对该起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存在异议的问题,并不是本案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综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本府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邮寄的法律文书因电话无法联系后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番禺府行复[2024]10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府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20-84636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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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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