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信息
咨询场地证明办理问题
0825111910373625101
咨询
2025-11-19 10:49:25
办结
市民表示拟定将企业迁入自有房屋,打算从事私房烘焙的业务,市民咨询自有房屋能否办理场地证明。
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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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镇
2025-11-19 14: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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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镇回复:经了解,该市民从事烘焙业务,属于餐饮业,而所申请的地址属于住宅用途,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4 〕4 号),文件中规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 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 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 其派出机构等部门(单位)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后, 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但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 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因市民需要从事烘培,属于餐饮类,不符合相关条件,已经致电告知市民,其已知悉。



粤公网安备 4401130200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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